
本项目长春吉润净月医院25-58产品议价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实施,建设资金为自筹资金,已落实,采购人为长春净月吉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议价。
3.合同履行期限(供货期限):收到招标人定货通知后15日内交货及安装调试完毕。
1.供应商及产品须有合法的市场准入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须是具有所投产品的供货能力,运营状况良好。
2.产品代理商投标,必须具有所投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或同等效力证明(须提供逐级授权)。
3.供应商须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产品制造商另须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注:①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设备,供应商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②不属于医疗器械的设备,供应商无需提供上述要求的相关证件,但须提供该产品不属于医疗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4.供应商所投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有效的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5.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1.时间: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19日(公休、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学海街781号长春吉大科技园高科技产业孵化大厦A座901室
④供应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产品制造商另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⑤代理商投标另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或同等效力证明(须提供逐级授权);
⑥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如无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须提供政府官方出具的其不属于医疗器械或仅用于科研的证明材料)。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新城大街与飞虹路交汇长春吉润净月医院1号楼8楼970号会议室
注:电子版响应文件要求:PDF及word两种格式,PDF格式包含所有响应文件签字及盖章内容
响应文件及电子版统一装在同一密封包中。袋面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等。
1.采购单位组织的议价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务必准时参加;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的,视其为自动放弃本次议价,逾期送达的议价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 报价单价不允许超过预算单价,项目有二次报价阶段,由采购方组织各供应商二次报价。
3.所有供应商在议价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通过二次报价及产品性能等进行综合打分,得分最高排名第一的推荐为成交供应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价格权重为40%
综合比较各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性能、技术参数、先进程度等内容,优者得41-60分,良者得21-40分,一般得0-20分。
注:上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所投产品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2.在有效期60天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4.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支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因成交供应商原因故意拖延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2.议价文件(含澄清补遗)、成交供应商的议价响应文件及有效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学海街781号长春吉大科技园高科技产业孵化大厦A座901室